广东省酒店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酒店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Hotel & Lodging Association(简称GH&L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的酒店和各地市酒店协会、酒店管理集团(公司)、酒店用品供应商和大专院校酒店管理专业等相关单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全省酒店行业性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代表和维护广东省酒店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省酒店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接受与酒店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市场秩序;协助政府职能部门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开展行业资质认证等工作;
(五)收集国内外与行业有关的信息,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决策和酒店行业的发展提供建议或咨询;
(六)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酒店行业的培训、研讨、考察及有关展览展销等工作;
(七)开展与行业内外相关社团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搭建互惠互利的合作平台;
(八)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网站,收集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发行相关刊物;设立下属机构或专门机构;
(九)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业务,承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和社团单位,本会接纳团体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应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出任协会代表,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出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当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八)合法经营,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及经营规范等。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三)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四)会员单位(住宿业)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会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二人,副会长若干人。执行会长由会长提名,在副会长中产生。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应由会长和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定期向会长、副会长、理事会报告协会工作情况。
秘书长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做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27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